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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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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22 0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产品将按安全能力分三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起草的《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21日发布的通知,为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

01 背景与目的: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标识是指能够反映产品本身网络安全能力水平的信息标识。

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产品适用于本办法,具体产品将实施目录管理。

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02 三级标识体系:星星数量代表安全等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级网络安全标识体系。

网络安全标识对应的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相应的标识等级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表示。

其中,基础级要求产品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基本安全要求,如不存在弱口令或通用默认口令、建立漏洞管理机制并动态修复漏洞、保持软件更新等。

增强级要求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领先级要求产品网络安全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还应通过渗透性测试方法,检测抵御高级别网络攻击的能力。

03 标识内容与使用:扫码可查详细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Cybersecurity Label)应当包括多项基本内容。

标识需包含产品生产者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网络安全能力等级、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检测实验室名称等信息。

此外,标识还需包含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编号,以及备案信息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取检测报告、关键指标、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等信息。

需要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据实施规则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检测,确定网络安全能力等级,并取得检测报告。

04 备案与管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机构将建设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管理平台,产品生产者备案网络安全标识通过平台线上办理。

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完成备案工作并公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完成后,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印制、使用和展示网络安全标识。

网络安全标识将有有效期,在相关产品实施规则中明确。备案完成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等发生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或者标识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备案。

05 监督与处罚:伪造标识将受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负责组织对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产品生产者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备案。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备案机构也将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并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06 征求意见与实施:期待公众参与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ajscy@cac.gov.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该办法计划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实施日期将另行公布。

该办法计划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具体实施日期将另行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不列入《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将依据现有规定开展安全管理。

这一标识体系类似于家电能效标识,但针对的是网络安全能力。消费者未来购买智能设备时,只需查看产品上的网络安全标识等级,就能直观了解其安全性能,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同时,这一制度通过市场机制激励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安全水平,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6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定的渠道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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