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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刚被判无期:要求企业主将办公场所改造成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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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18 00: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因受贿、贪污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法院查明,其在2006年至202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1.17亿余元。

?️ 李显刚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背后的权钱交易
一个地方级领导干部,将企业主的办公场所改造为私人会所,成为其进行权钱交易的隐秘据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受贿、贪污案已于2025年11月17日一审宣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显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对李显刚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 犯罪事实与“私人会所”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李显刚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李显刚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其中,李显刚涉及一项与企业主密切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求企业主将办公场所改造为私人会所,作为其进行隐秘社交和权钱交易的场所。这种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或商业场所中设立私人会所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除了受贿犯罪,法院还查明李显刚在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利用担任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高价出售、低价购买房产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68万余元。

⚖️ 量刑依据与从轻情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显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李显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贪污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李显刚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

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基于上述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庭审与宣判过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显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李显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 政策背景与相关禁令
李显刚案件中涉及的“私人会所”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严格监管的重点领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此类私人会所往往成为权力寻租和奢靡之风的温床,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在公共资源和特定场所设立私人会所。例如,《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 案件警示与意义
李显刚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长期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其要求企业主改造办公场所作为私人会所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更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的宣判体现了党和国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李显刚案的查处也表明,无论是受贿还是贪污,无论犯罪行为如何隐蔽,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对所有公职人员都是一次深刻警示:必须严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清正廉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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